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市觑定。根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 2011 〕 8 号), 设立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1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2 .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3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4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职责。5 .加强辐射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光、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有害性射线、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全市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七)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综合和单项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市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外围环境的监督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本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审核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使用,对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十三)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督查、信息、政务公开、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重要批示件;指导协调信访工作;负责目标考核相关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劳动工资以及组织、思想、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报批;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系统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管干部考核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性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负责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执法培训;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归档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工作;承办本市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环保资金申请和管理工作;监督全市排污费的上缴和使用工作;组织编报和执行局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拟订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的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的调研;监督检查局系统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生态创建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绿、生态破坏的恢复整治工作;参与生态课题研究、生态城市建设、生态规划拟订工作;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科技监测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审核;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及对外联系工作;组织推行工50140 沮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建设;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组织拟订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指导环境保护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组织编写、审核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环境状况分析。
(七)污染防治处
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督查和考核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全市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配合市有关部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指导县(市)区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开展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旅游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复核工作。
(八)辐射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进出口、销售和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省环保局委托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管理和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行政审批处(建设项目管理处)
负责环境准入,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监督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参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提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环保系统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在本市从事“环评”的单位资质审核和质量监督工作;指导评估中心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38 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4 名,总工程师1 名;处级领导职数14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 名。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和有机食品认证等有关资质认证方面的技术性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各县(市)区卫星城市试,点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n 年8 月24 日印发